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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残疾人的地方税及基金优惠政策

为了鼓励和促进我国残疾人事业,关注弱势群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税收和基金费征收的优惠政策。便于更多的残疾人和有志于残疾人事业的企业更加深刻的了解这方面的政策,使得这些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笔者特将有关涉及残疾人的地方税及基金优惠政策盘点并解读如下。

一、涉及残疾人个人的优惠政策

(一)个人所得税

1、根据苏地税发[2003]105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有关规定的复函〉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残疾人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征优惠。减征范围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残疾人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根据残疾程度分别确定:(1)基本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中度以上(一、二、三级肢残,一、二级盲残,一级低视力,一、二、三级智力残,一、二、三级精神残)的残疾人;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分为三个等级:全年应纳所得税额不超过2000元的,减征比例为100%;超过2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50%;超过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0。与孤老人员、烈属相同。(2)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轻度(四级肢残,二级低视力,一、二、三、四级听力语言残,四级智力残,四级精神残)的残疾人;二等乙级以下(不含二等乙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按上述标准的50%计算。

例如境内公民赵某为第(1)类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2010年度的劳动所得根据税法计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0元,当年可享受的减征额为:2000元以内的部分减征2000元,2000至10000元以内的部分减征(10000-2000)×50%=4000,10000元以上的部分减征0,合计减征2000+4000=6000元,应缴个人所得税20000-6000=14000元。

又如上例,假设赵某为第(2)类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其他条例不变,则可享受的减征额为:2000元以内的部分减征2000×50%=1000元,2000至10000元以内的部分减征(10000-2000)×50%×50%=2000,10000元以上的部分减征0,合计减征1000+2000=3000元,应缴个人所得税20000-3000=17000元。

(二)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二、涉及安置残疾人企业的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例如某企业2010年度会计利润为15万元,安置2名残疾人工资支出5万元,假设该企业除残疾人工资项目外无纳税调整项目,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则该企业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额为15-5=10万元,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100%,当年因安置残疾人员而实实在在享受了5×25%=1.25万元的所得税优惠。

(二)营业税(本文不涉及增值税相关政策的解读)

根据财税[2007]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1、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2、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3、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营业税优惠政策。

4、兼营本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5、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享受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二是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三是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是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是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2007年国务院第488号令《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006年省政府第31号令《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第一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城镇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含已安置就业的残疾人及业后致残的职工),凡未按上述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均应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批准的缴纳标准,按年度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南通市区以及有关县市都出台了相关的征收标准。

根据省政府及南通地区各县市文件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为:上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单位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数)×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征收比例=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根据此公式可以推出,只要安排1名残疾人就可以抵减66.67名从业人员的保障金。以南通市区的征收标准为例,市区某单位2009年末从业人数100人,未安置残疾人,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00×1.5%-0)×28000元=42000元,人均缴费标准为420元。接上例,假设该单位安置了残疾人1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00×1.5%-1)×28000元=14000元,安置1名残疾人,享受的抵减额为420×66.67=28000元。又以征收标准最低的如东为例,人均征收标准为285元,安置1名残疾人,享受的抵减额为285×66.67=19000元。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安置残疾人企业享受上述优惠政策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二是,单位在职职工(含残疾职工)应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

三是,依法为残疾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是,享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抵减优惠的,还应至当地残疾人联合会下属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审核确认后,向主管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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